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农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7月14日,农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碰撞行人陆某,造成陆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农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农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6.4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认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