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西林2月3日讯(通讯员 熊保明)陆某向银行贷款逾期不还被起诉。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陆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合同约定利率为准,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王某对上述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陆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万元,并提交了贷款申请表,王某自愿为该笔贷款作连带保证人,签订了借款保证承诺书。同年4月11日,某银行与陆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王某作为该笔贷款的连带保证人,也在合同上签名。贷款期限3年,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期间可自助循环3年,单笔借款期限为1年,陆某得到贷款后,在有效期限内自助循环使用贷款2次,于2016年8月30日一年期限届满。该笔贷款到期后,陆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经某银行多次向陆某催收未果。为此,某银行遂于2016年1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王某对陆某的贷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某银行已依约向陆某发放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陆某亦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因陆某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作为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