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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各还贷一半 反悔方需担责

广西新闻网隆林12月28日讯(通讯员 王高峰 杨思胜)隆林一对男女离婚时作了偿还债务的约定,但是事后一人突然反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隆林法院审理了此案。

韦某与李某原是一对夫妻,因儿子患病,双方协商后在银行贷款20000元作医疗费用。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尚欠的银行贷款各自偿还一半。借款到期后,韦某要求李某共同还款,李某不从,韦某只好个人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经多次追偿无果后,韦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在法庭上李某承认韦某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10周岁前由双方共同抚养,但离婚后儿子一直随李某生活,李某为儿子的生活、医疗已支出3万余元,要求韦某共同承担,并冲抵韦某代为偿还的10000元贷款。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约定尚欠的银行贷款各自偿还10000元,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韦某已全部偿还了贷款,其有权向李某追偿。李某提出其为儿子的生活、医疗已支出的费用,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处理,李某要求以该费用冲抵韦某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韦某代为偿还的贷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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