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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过度解读“公务员跳槽”

重磅思考

□河南 朱四倍

一家人力资源服务网站的报告数据显示,进入2月这一传统求职季以来,已有超过1万名公务员通过这家网站向潜在雇主提交简历,这一数字比2014年同期增加逾30%。(据《南方都市报》4月8日报道)

从本质上说,对这则新闻的过度关注和解读本身就是非理性的表现。撇开其他不谈,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公务员的职业流动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相反,是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源的正常重组,是个体理性和社会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在我们这里,公务员跳槽呈现明显的背离现象,观众不理解、社会不理解,舆论也在助长这种微妙的情绪。其实,早先就有调查显示,超六成受访民众羡慕公务员,六成受访公务员称有过辞职念头。换句话说,公务员的苦恼和民众的羡慕本身就是矛盾统一体。

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来看,职业流动被认为是衡量劳动力市场活跃程度的重要指标。道理很简单,职业流动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在劳动力市场的有效配置,使劳动者可以依据市场规律实现劳动的供给。在我国,职业流动意识已经被接受和认同,并日益成为劳动者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正常选择,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用有色眼镜审视公务员群体的职业流动。

沿着这种逻辑,关注公务员跳槽,不应停留在是不是可能产生“辞职潮”的问题上,相反,更应关注由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简单地说就是,公务员跳槽会不会对公共利益带来伤害更值得关注。因为公务员从公共部门向其他部门、行业流动时,对其掌握公共资源的不恰当利用,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甚至导致一些腐败现象的出现。

目前,我国对公务员辞职后行为的约束机制存在较大缺陷。《公务员法》虽规定离职公务员在两或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可操作性不强,什么是“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也语焉不详。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做法,比如加拿大就制定了《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专门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利益冲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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