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观察
□江西 黄磊
日前,深圳市人大在官网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意见。市交警局建议保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本市机动车配发、安装电子识别芯片的规定。同时,针对破坏或者擅自拆除该电子识别芯片的,建议增加处500元罚款的规定。(据《深圳晚报》4月7日报道)
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是本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重点方向,就已公布并实施的具体条文及立法理念来说,“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已成共识。但此次深圳拟强制安装机动车芯片似乎与此背道而驰,难免被公众质疑。
具体而言,现有的解释难以立足:官方的说明解释中讲到几个理由:其一,安装电子芯片的费用由政府承担,不会增加机动车车主的经济负担。试问,由政府负担是否是由纳税人负担?该项支出是否列入政府预算?缘何由大众为行政任性埋单?其二,说明中以大运会配备过电子芯片取得良好车辆管理效果为依据,证实其可行性。但我们需注意的是,大运会用车不等于公民私家车,给公务车强装GPRS可谓监督,但给公民强装就是侵权。
同样,在安装芯片条款尚未明确时,就迫不及待套上罚款500元的配套规定,不免有“法外设权”嫌疑。根据行政处罚法,在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的情况下,地方立法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在上位法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公民私下拆除芯片是否等同于上位法所规定的改装、涂改车牌?恐怕未必。更何况这种行为的违法危害性尚不明确,罚款500元的定量依据又从何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