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
□江苏 钱兆成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施行。该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不良信息保存一至两年,会影响到游客再次旅游,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叠20版)
游客信手涂鸦、随手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屡屡见诸报端,而这些行为如果发生在境外,则又拉低了整个国家的形象。因此,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进行记录管理,乃至纳入个人征信范畴,是很有必要的。
然而,“游客黑名单”有着制度硬伤。一者,作为征信体系制度基础和核心的法律规范仍未健全。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尚无统一的审批部门、标准和法律依据,导致没有社会力量承担征信工作。如果没有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来进行征信,那么黑名单的公信力就要打折扣。因为政府机构对“黑名单”有决定权,就很难避免出现新的权力滥用与寻租。
二者,游客黑名单涉及个人的人格权、自由权等,因此,对黑名单的拟订应格外慎重。为防止过强的主观性以及滥用行为,笔者建议,相关法律应该对程序进行规定。
最后,应保证制度的过程透明。笔者认为,景区欲将某位旅客列入黑名单并上报有关部门时,应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该旅客,使黑名单的制定过程清晰透明。该游客有权阅读景区关于其行为的陈述并提出异议,有关部门应听取其异议,据此作出公证、合法、合理的裁定。若游客对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综上所述,只有将这种制度运行程序合法化,才能避免非议,充分发挥其促进旅游业健康和谐发展的作用。而如果缺少博弈规程,黑名单即便成为制度,也难以达到期望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