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戴先任
“反腐治贪一定要保持‘零容忍’。”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今年“两会”上提交了明确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建议。他提出,贪污受贿的5000元定罪起刑点,坚决不能变。(据《北京晚报》3月14日报道)
早在2013年,就有人提出修法建议:现行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是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该随之提高,建议调高为3万元至5万元,“沿海地区可以确定为5万元,西部地区3万元较合适”。笔者却以为,虽然物价在涨,贪腐起刑点却不宜变。正像有论者指出“盗窃罪的起刑点是1000元,盗窃2000元以上就要坐牢,而官员贪污公款,与盗窃公共财物有何本质区别?”另外,在一些发达国家,100美元、200美元的贪污受贿,便构成了贪污受贿罪,便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相对来说,我国5000元的贪腐起刑点算是很宽容的了。
不仅不能提高贪腐起刑点,更不能对其予以取消。对贪污受贿行为,就要有刚性约束。虽然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写道,贪腐起刑点的具体标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掌握,或由“两高”制定司法解释。但若如此,起刑点就会变得较为灵活,也容易让司法机关“灵活操作”。毕竟很多案件,就看你怎么解释,很多事情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司法机关有意偏袒腐败分子,将会更便利。
贪腐定罪起刑点不变,其实是不变应万变,是严厉打击腐败分子的承诺不变,也是在加大对贪腐现象的打击力度,契合当前形势。除此之外,还应严格执行,要让其成为长有荆棘通有高压电的拦网,不至于成为贪腐分子随意逾越形同虚设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