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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是责任政府的一道“栅栏”

李宏宇 漫画

“引咎辞职”是责任政府的一道“栅栏”

□湖北 木须虫

6月23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并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B4版)

引咎辞职制度在我国一直都是空白,代行的通常都是组织调查的停职和免职规定。从结果上看,二者没有什么区别,实质上一个强调主动,一个则属被动;一个着眼于纪律责任,而另一个则基于职责伦理,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引咎辞职设计,但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表述中强调,“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这其实也是要求政府组织在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中,尽职尽责,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也就是说强调政府要负责任。

正是因为如此,在食品安全法领域拟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其意义在于倒逼地方行政“一把手”重视食品安全,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监管与执法,推动责任落实,相当于为政府责任的边界钉上了一道“栅栏”,责任越过了“栅栏”,将面临“出局”的危险。

在政府责任边界树起食品安全这道“栅栏”固然必需,但是真正让政府的责任得到落实,还需要更多的“栅栏”来固化权力的基本伦理。一方面,真正把权力关进牢笼,失责必究;另一方面,推动责任落实的前置,如食品安全重在加强监管,关键在措施的落实,要通过监督手段倒逼“一把手”去堵漏,把隐患解决在事前与事中,而不是事后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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