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林森浩在寝室饮水机里投毒,致室友黄洋中毒死亡。今年2月18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多位律师及专家表示,“请求信”对二审量刑的影响可能性不大。(据《现代快报》5月8日报道)
复旦学子“免死”求情背后的情理和法理
□湖北 张贵峰
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漠视他人生命,当然非常悖逆人情,不容宽宥姑息,这正如复旦学子在求情信中也强调的“林森浩的罪行是不可原谅的,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但在此前提下,基于更深层次的人情人性,复旦学子对于同样也是人的林森浩可能面临的死亡,报以“恻隐、不忍之心”,希望“不要判其死刑立即执行”,又有什么不合情理的呢?如果“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心理是人情,那么“物伤其类”的恻隐不忍之心,何尝不同样也是人情?
而进一步从法理角度来看,对于像林森浩这样的故意杀人罪,在强调“应受到惩罚”的基础上,可对其适当从宽“免死”,如判处“死缓”,事实上也并不违背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其一,“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具体形式,依据《刑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而最高法“宽严相济”政策也要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林森浩是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可“不立即执行”,显然并非完全没有任何进一步斟酌推敲的余地。
其二,“死缓”虽可“免死”,但又并非一种不严厉的刑罚,依据《刑法》规定,若林森浩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那么即便能“免死”,他至少也要服刑27年以上。而这对于现年28岁的林森浩来说,绝不会是一个轻松的刑罚。这诚如有复旦学子指出的,“林森浩如果判成死缓,也能达到处罚的目的”。
说到这里,不禁想起14年前发生的另一件杀人案,2000年4月,4名青年潜入居住在南京的德国工程师普方家中,杀害了普方及其妻儿一家四口,4名凶手事后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普方先生的母亲从德国赶到南京后,却写信给法院,要求“不判4个年轻人死刑”,认为“他们的死并不能改变现实”。“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这位德国老人的做法,无疑再次生动诠释了这一名言所包含的情理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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