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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醉驾入刑"第一案宣判 当事人被判拘役2个月 |
2011年05月11日 07:12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编辑:利雪娟 |
图为陈某在法庭上受审的情景。记者卿要林 摄 陈先生获刑两个月后,坦然面对记者采访,并告诫世人引以为戒。记者卿要林 摄 广西新闻网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陈明霞 昨日下午,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刑庭法官经过半小时的庭审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在柳州打工的河南籍男子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记者了解到,陈某是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柳州因醉驾而适用刑法被判刑的第一人,此案同时也是广西首例依法判决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危险驾驶罪责案。 案情回顾: 消夜喝多了 驾车被查获 今年31岁的陈某原籍河南省项城市付集镇,他自称在南宁某食品调料公司柳州分公司工作,是一名销售人员。陈某说,今年4月30日晚,他和几个朋友在白沙路柳锌小区对面的大排档吃消夜,其间大家喝了几瓶22度的米酒,“我一个人大概喝了一瓶多。”众人吃罢准备回家,陈某说他原来没打算驾车离开,但当时在路边等了20余分钟,都没能拦下一辆出租车,而同去的朋友又醉得厉害,于是就驾车走了。 检察机关指控,5月1日凌晨1时许,陈某酒后驾驶一辆微型客车行至飞鹅路某娱乐会所门前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仪器测试,显示他体内血液的乙醇含量已经超过醉酒临界值。随后,警方依法提取陈某的血液样品,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检测,其乙醇含量达到220mg/100ml,已经超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两倍多。 5月3日,陈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今报5月2日、4日曾连续报道)。记者还了解到,包括陈某在内,目前柳州交警已经抓获3名醉驾嫌疑人,其他两人还在依法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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