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首次对“醉驾”入罪。连日来,全国各地都陆续查出了“醉驾入刑第一人”,撞在枪口上的“第一人”,都得到了重罚。一时间,“醉驾入刑”成了广西及全国大众关注的焦点。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基于“醉驾”入罪留下的一个模糊地带,很多人开始担心:如何在执法中扫除可能出现的“因人而异”“司法不公”等问题,警惕特殊人群恶意钻空子?
  广西“醉驾入刑”第一案宣判

  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刑庭法官经过半小时的庭审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在柳州打工的河南籍男子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记者了解到,陈某是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柳州因醉驾而适用刑法被判刑的第一人,此案同时也是广西首例依法判决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危险驾驶罪责案。[详细]

  我国醉酒驾车入罪

  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醉酒驾车将成为犯罪,最高可处6个月拘役。虽然与以往相比,一天下来,“酒驾”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数量明显下降,但以身试法“撞枪口”的仍不乏其人。[详细]

 

  观点1:重典治醉驾没错 “一刀切”有偏差
  “醉酒驾驶入刑,体现了政府重典治理‘醉驾’。这可以教育有醉驾行为的人,避免可能给公众造成的过度伤害,起到了正面作用。”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黄玉华如实说。他同时认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立法的原意,并不是“醉驾”都构成犯罪,“醉驾”只属于危险方法驾驶。[详细]

  观点2:醉酒有个体差异 “醉驾”不等于危险驾驶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驾”的字面解释,醉驾就应该判刑。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莫志强莫志强则认为,“醉驾”与危险驾驶是两码事。而从法律标准的角度看,他认为“醉驾入刑”的标准不公平、不公正。交通肇事罪,还有因过失造成的严重后果,而“醉驾”,不管有无后果,一律治罪。[详细]

 

  观点3:把握酒精浓度的测定 要看是否发生事故和驾驶人表现
  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黄玉华黄玉华认为,对“醉驾入刑”应该把握一个对酒精浓度的测定。因为酒精浓度,直接影响人的意识状态,也直接影响驾驶危害的增加度。还有一点就是是否发生事故,及驾驶人的行为表现、驾驶场所地点等等。这也不是说必须造成行为后果才追究责任,需要强调的是“醉驾”很危险。[详细]

  观点4:“醉驾风”要刹,不能绝对用刑法打击
  “醉驾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醉驾风’要刹住,可不能绝对用刑法打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对“醉驾入刑”如是说。
该法官说,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驾规定的出台,就是为了刹住“醉驾风”。也许有些考虑不够周全。但在实践中遇到新问题,可以尽量去逐步完善。[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0日指出,5月1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因此,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模糊地带让人们有所担忧 普通人对“不是犯罪”的说法之所以担心,更基于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什么样的情节是“显著轻微”?什么样的属于“危害不大”?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不能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不能与现有的行政法规进行衔接,难免会让各地在执法分寸拿捏上出现差别。最为可怕的是,这种模糊地带还可能被某些特殊人群恶意钻空子,出现“因人而异”的判定,造成司法不公现象。这些担心如何化解,“空白”如何扫除,恐怕是司法部门下一步需要尽快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如何看待度量“醉驾”的规尺 惩罚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基本的定罪准则,这是度量“醉驾”的规尺。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却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会损害人们的法治信仰,侵蚀法治建设的大厦。[详细]

 

  不是任何“醉驾”行为都构成犯罪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军: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必须具备若干条件,因此并不是任何醉酒驾驶行为或危险驾驶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只有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程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并适用刑事法律进行制裁。故有的醉酒驾驶行为可能会构成行政违法而受到行政制裁,还不会构成犯罪。[详细]

  醉驾入罪在执法中面临很多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对于醉驾这方面的规定,现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各地方的司法部门会遇到一些问题,特别是刑法上的条款。醉驾是不是一定要进行犯罪的处理,最高点达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确实是立法简单,但是执法会面临很多的问题。[详细]

  实际操作中应避免“一刀切” 广西政法学院副教授梁仁伟认为,从刑法修正案(八)字面解释“醉驾”就是要入刑,没有任何条件。她同时认为,可能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得比较匆忙,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果有相应的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对哪些该治罪,哪些只是行政处罚,就有个标准,避免了“一刀切”。 [详细]

 

  公民们准备好了吗?醉驾原本只需最高处罚十五天治安拘留的案件,5月1日以后,不但变成了犯罪,最高可处六个月的拘役,而且要背上“前科”,影响到入学、参军等等,对于公务员来讲,更是面临着开除公职。那么,我们是否有不酒后驾车的自觉,因为,公民的自觉守法是法律能得到实施的关键。

  执法机关作好准备了吗?“徒法不足以行”,法律的规定要在实践中生根,就必须有严格的执法者。当“醉驾”提高到刑事处罚的高度时,就意味着不能再像对待普通治安处罚案件一样对待醉驾了。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共查处酒驾63.1万起,其中醉驾8.7万起,面对如此大数目的醉驾者,执法机关是否准备了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查处醉驾;其次,是否具有了严格执法的意识。

  司法机关准备好了吗?如果我们能严格执法,那么拥入司法机关的“醉驾罪”恐怕数目并不在少数,有限的司法资源能承受这突如其来的案件吗?事实上,有些国家虽然有“醉驾罪”,但都将它们视为轻罪,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如果我们的“醉驾罪”还是像现在一样,经过刑事拘留、逮捕、公诉,法院审判等程序,那么,会不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是不是针对“醉驾罪”设立专门的程序,简化程序,快速处理,节省司法资源呢? [详细]

策划:广西新闻网总编室   编辑:利雪娟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广西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ICP证 桂B2-20040022  故障电话:0771-5690008-8325
广西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