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首次对“醉驾”入罪。连日来,全国各地都陆续查出了“醉驾入刑第一人”,撞在枪口上的“第一人”,都得到了重罚。一时间,“醉驾入刑”成了广西及全国大众关注的焦点。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基于“醉驾”入罪留下的一个模糊地带,很多人开始担心:如何在执法中扫除可能出现的“因人而异”“司法不公”等问题,警惕特殊人群恶意钻空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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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醉驾入刑”第一案宣判 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刑庭法官经过半小时的庭审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在柳州打工的河南籍男子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记者了解到,陈某是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柳州因醉驾而适用刑法被判刑的第一人,此案同时也是广西首例依法判决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危险驾驶罪责案。[详细] 我国醉酒驾车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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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重典治醉驾没错 “一刀切”有偏差 观点2:醉酒有个体差异 “醉驾”不等于危险驾驶 |
观点3:把握酒精浓度的测定 要看是否发生事故和驾驶人表现 观点4:“醉驾风”要刹,不能绝对用刑法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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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0日指出,5月1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因此,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模糊地带让人们有所担忧 普通人对“不是犯罪”的说法之所以担心,更基于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什么样的情节是“显著轻微”?什么样的属于“危害不大”?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不能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不能与现有的行政法规进行衔接,难免会让各地在执法分寸拿捏上出现差别。最为可怕的是,这种模糊地带还可能被某些特殊人群恶意钻空子,出现“因人而异”的判定,造成司法不公现象。这些担心如何化解,“空白”如何扫除,恐怕是司法部门下一步需要尽快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如何看待度量“醉驾”的规尺 惩罚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基本的定罪准则,这是度量“醉驾”的规尺。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却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会损害人们的法治信仰,侵蚀法治建设的大厦。[详细] |
不是任何“醉驾”行为都构成犯罪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军: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必须具备若干条件,因此并不是任何醉酒驾驶行为或危险驾驶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只有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程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并适用刑事法律进行制裁。故有的醉酒驾驶行为可能会构成行政违法而受到行政制裁,还不会构成犯罪。[详细] 醉驾入罪在执法中面临很多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对于醉驾这方面的规定,现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各地方的司法部门会遇到一些问题,特别是刑法上的条款。醉驾是不是一定要进行犯罪的处理,最高点达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确实是立法简单,但是执法会面临很多的问题。[详细] 实际操作中应避免“一刀切” 广西政法学院副教授梁仁伟认为,从刑法修正案(八)字面解释“醉驾”就是要入刑,没有任何条件。她同时认为,可能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得比较匆忙,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果有相应的解释,在实际操作中,对哪些该治罪,哪些只是行政处罚,就有个标准,避免了“一刀切”。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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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们准备好了吗?醉驾原本只需最高处罚十五天治安拘留的案件,5月1日以后,不但变成了犯罪,最高可处六个月的拘役,而且要背上“前科”,影响到入学、参军等等,对于公务员来讲,更是面临着开除公职。那么,我们是否有不酒后驾车的自觉,因为,公民的自觉守法是法律能得到实施的关键。 执法机关作好准备了吗?“徒法不足以行”,法律的规定要在实践中生根,就必须有严格的执法者。当“醉驾”提高到刑事处罚的高度时,就意味着不能再像对待普通治安处罚案件一样对待醉驾了。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共查处酒驾63.1万起,其中醉驾8.7万起,面对如此大数目的醉驾者,执法机关是否准备了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查处醉驾;其次,是否具有了严格执法的意识。 司法机关准备好了吗?如果我们能严格执法,那么拥入司法机关的“醉驾罪”恐怕数目并不在少数,有限的司法资源能承受这突如其来的案件吗?事实上,有些国家虽然有“醉驾罪”,但都将它们视为轻罪,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如果我们的“醉驾罪”还是像现在一样,经过刑事拘留、逮捕、公诉,法院审判等程序,那么,会不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是不是针对“醉驾罪”设立专门的程序,简化程序,快速处理,节省司法资源呢?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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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广西新闻网总编室 编辑:利雪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