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导读  
    11月4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日前审议通过了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要闻聚焦
 
 ·南宁修订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东需办房屋租赁备案
 ·南宁:租房者转租房屋需征得房东书面同意
 ·南宁遏制“群租”现象 租房不备案可以罚房东千元
 ·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2月1日施行
 ·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逐步实行
 ·南宁设最低人均面积避免“群租”
>>更多  
 
 
新闻背景
 
    日前,南宁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租赁的管理规范作出修订完善。旧的《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00年1月26日公布施行以来,为南宁市依法管理房屋租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南宁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情况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也对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房屋租赁及其管理的实际需要,所以亟待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施行。
 
 
 
新办法新特点
 
1、城中村租房首次纳入管理
    近年来,随着南宁市经济发展加快,加上房价快速上涨的压力,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刚毕业的大学生、职场新人成了房租相对低廉的“城中村”的租客。【详细】
2、由房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这次修订,改变了原来对于“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备案的要求,明确由房东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对登记备案的程序,以及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和注...【详细】
3、未来可在社区办理登记
    为了方便民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法》明确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登记备案,还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让市民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这项业务。【详细】
4、设最低人均面积避免“群租”
    媒体曾经报道,在南宁市一些小区特别是城中村,将房屋分拆、隔断出租的“群租”现象较普遍,失窃、赌博、传销等不安定事件屡有发生。新《办法》明确了对部分房屋出租的限制。【详细】
5、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南宁市人民政府日前审议通过了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届时,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详细】
 
房东备案带什么仔细看清楚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

  1.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4.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5.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租房屋办理登记备案,应当提交:

  1.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

  2.房屋转租合同;

  3.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4.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