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立法传递啥?
法律是严肃的,一旦法律规定下来的东西,就必须要保证能正常运转执行,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什么叫经常?如何定罪?如何处罚?如何执法?一个根本就难以执行的法律,不是在坑害法律的尊严?
守护孝道用法,而我们在治理国家上,都是提倡和谐,用德治国。常回家看看也入法,明天不是公交车让座也入法、扶老人过马路也入法,一切尊老爱幼的道德问题都来入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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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不能又成“一纸空法”
立法规定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问候老人,从法律本身来看,严格地说,不够规范,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要明确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果做不到常回家看看,就要承担相对应的处罚。然而,如何界定“经常”?草案里并未作出一年回家几次的规定,也没有相对应的处罚,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想诉诸法律,如何判决呢?有什么法律明确依据呢?毕竟不“常回家看看”只是道德范畴的问题,若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就要需要有可操作性的条文,否则只能综合多方面因素了,又是司法调解,又是行政督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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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不是空巢之痛的良方
“常回家看看”入法凸显我国政府关注老年人精神需求关怀和权益的立场,然而“常回家看看”是属于道德范畴,如果变成法律的强制规定,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呢?用人单位能否保障子女探亲休假的权利?在法律的强制下,子女带着情绪回家看望父母,给父母带来快乐还是添堵?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不是“空巢”之痛的良方。>>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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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为“常回家看看”托底?
有人算过一笔账:父母70岁,假定还能在世20年,子女每年春节回家五六天,每天跟父母真正在一起的时间为两三个小时,20年就只有两百多个小时。养老,既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但是,家庭成员为老人带来的精神慰藉,是无法取代的。中国向来看重孝道,但仅靠伦理道德,已难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也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通过法律保障,看似无奈,却是必然的选择。法律与道德并非截然分开,法律往往规定道德的“下限”,起到“托底”的作用,也是一种明确的倡导。相信大多数父母更愿体谅子女,并不会动用这件法律武器,但对于子女,仍是必要的提醒和督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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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常回家看看”入法唤醒“精神赡养”意识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空巢老人、亲情淡漠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一段时间以来,有关空巢老人被忽视、被遗弃,甚至死亡数日无人发觉的新闻屡见报端,加强对空巢老人的关爱愈发引人关注。孝敬老人、赡养老人,并不只是物质层面的事,还存在一个如何抚慰老人精神需求的问题。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有别乎?”由此而言,关注并保障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非常具有现实针对性。
常回家看看”入法只是一个好的开端,接下来还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配套机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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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治善意
不应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不是回避和忽视某些家庭成员的现实困难,“站着说话不腰疼”地一味为新法修订“唱高调”。而是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社会的和谐,文明的进步,需要我们把“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工作,不断引向一个新的高度。“常回家看看”入法施行,既是广大老年人的期望所在,更应成为所有社会成员“修身”“立人”的重要一环。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当社会上那些最有条件、最应示范的群体,率先把“常回家看看”做得可圈可点了,同时有关部门尽心尽力地做好了其他人“尽孝条件”的改善工作,相信人们对于法治善意的疑虑,也会越来越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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