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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取钱”也犯法?小心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用自己银行卡帮人转账,并提取现金,就能从中轻松躺赚“佣金”?别傻了!这不是发财门路,而是走向了违法犯罪之路。

2024年8月1日,桂林市全州县毛某收到了一个匿名快递,毛某将快递拆开后,发现里面有一张纸,纸条上有一个二维码和免费领钱的说明。毛某按照说明扫描二维码加对方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对方自称为“客服”,需要使用毛某的银行卡进行取款转账,后期将会给毛某500元的“好处费”。毛某心里盘算了一下,认为动动手指就能轻松赚取不菲的报酬,无法抵挡住金钱诱惑的他爽快地答应了,并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发给了“客服”。

8月2日,毛某接到“客服”通知,有25000元转入到毛某账户。“客服”便让毛某将钱取现出来再转到指定的账户中。当毛某到达银行准备取钱的时候,被银行告知这笔资金有问题,需要到公安机关开证明才能取现。毛某立即与“客服”联系,经过双方沟通,决定过几天再去银行取钱。

8月5日,毛某再次到达银行取钱时,银行把可疑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获悉情况后,反诈民警立即前往处理,当场将毛某抓获。经核查,受害人吴先生被骗的25000元钱转入到毛某的账户,由于制止及时,毛某没有把钱转移走,民警成功帮吴先生挽回了损失。目前,毛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以身试法,绝对不能向他人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及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否则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轻则纳入个人实名惩戒(包括治安处罚、金融通信惩戒),重则刑事拘留。

法律阐释:刑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治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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