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人交往时,女子阿雯给男子阿立写了一张借条。两人分手后,阿立起诉要求还钱,法院一审判决女方应偿还本金7.5万元及利息2万元。近日,此案有了新进展。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阿雯向法院提交一组微信转款记录,证明她于2021年、2022年期间向阿立转账共9.5万余元,以此证明她已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但借条没有记载落款时间。阿立表示记不清借条的具体签订时间,而阿雯陈述借条签订时间模糊不定且多次更改,故阿雯主张2021年期间向阿立的转账属于偿还借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还款期限届满后(即2022年)双方的款项往来,双方称由于签订借条之后关系缓和,又出现后续的款项往来。由于双方此后经济往来属于其他的法律关系,阿雯主张之后向阿立的转账属于偿还借款,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鉴于阿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已还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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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女方写了张借条,分手后男方要求还钱!一审这样判
一对恋人交往时,女方给男方写了一张借条。两人分手后,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偿还本金及利息。女方称,这是两人在一起生活开销及恋爱期间所赠予的。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借贷关系成立,女方应偿还本金7.5万元及2万元利息。
2017年至2022年,51岁的阿立和47岁的阿雯为恋人关系。其间,阿雯和儿子给阿立写了一张借条:借到阿立7.5万元作为资金周转,还款期限为2021年11月5日,还款期限到后还未还清,自愿在原来借款7.5万元上付2万元。借条上,阿雯母子还签了名并按了指印。
2023年7月,阿立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起诉,要求阿雯母子偿还本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阿立称,2018年至2023年3月,他先后两次向阿雯共转账29万余元。阿雯对转账记录无异议,但认为部分金额为赠予和生活开支,并主张她曾给阿立转账11万余元,阿立则主张双方的转账差额为10万余元。据两人于2023年3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阿雯发送信息称:“前面都说得好好的”“慢慢还你”“你一下一下又这样那样”。
阿雯母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写借条是因为阿雯跟阿立存在情人关系,这笔钱是两人一起生活的开销。因阿雯不愿继续交往,阿立强迫她写了借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转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即使存在恋人间相互赠与款项的情形,但从阿立给阿雯的转款与阿雯给阿立的转款差额大于借条上的7.5万元,阿雯还在微信中承诺“慢慢还你”等,双方存在借款事实。且阿雯无法证明阿立存在强迫她书写借条的情形。因此,阿立主张阿雯向其借款7.5万元,并有借条、转账记录为凭,双方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阿立要求阿雯母子清偿借款,合法有据。
据此,法院作出以上一审判决。4月2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因阿雯母子不服,已上诉至二审法院。(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