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女士,您好!我是××影视传媒的,我叫××,今天给您来电是为我们正在筹拍的一部喜剧动作电影做宣传,想邀请您做合伙人,参与到电影宣传,同时您还可以享受版权及票房的分红……”
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传媒公司)内部培训资料中记录的开场白话术。翻开该公司厚厚一沓资料,从宣传话术培训到内部分工再到管理层分红,规定都十分详尽,俨然一家现代化的大公司,但这些都是其伪装的表象,背地里这是一家挂羊头卖狗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
“投资”后未获分红
2022年6月15日,玉林市民孔某初和姜某国到北流市公安局报案,称他们被某某传媒公司以电影影视版权认购的方式诈骗了。
孔某初和姜某国称,他们经过熟人介绍参加某某传媒公司的招商活动。会上,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给他们介绍了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给正在拍摄的电影或已经拍摄的电影投资,通过认购版权,参与票房获利。
“传统的影视宣发,宣发公司大多在上映前一两个月通过走场和专业媒体宣传等渠道达到宣传效果,但并不理想。我们投资的这部电影,影视中心在电影开机前就联合各位老板一起宣传造势,营造口碑,传播效果更好。这部电影影视公司已经投了六七千万元,主要还是要让更多的人帮助宣传预热,您在宣传的同时也能得到票房的回报,这是双赢的合作。”在狂热的宣讲现场,孔某初和姜某国渐渐迷失了自己,当他们听说宣传的这部影片投资利润高达40%,孔某初和姜某国都心动了,最终,两人分别认购了十几万元的影视版权。
起初,孔某初和姜某国得到了少部分的收益,但他们根据认购协议,必须不断邀请新人来听课,动员新人投资,发展新下线,收益视发展下线多寡而定。因为没能拉到人头,两人只好苦等分红。
但一年多时间过去,分红分文未见。两人想讨回投资款,某某传媒公司都以他们的投资款已经交给影片出品方无法要回为由拒绝。后来公司还改卖起了别的产品。孔某初和姜某国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受骗了,遂报警。
同一骗术多次施展
接报后,北流市公安局警方查询发现,在工商注册信息系统里,以“某某传媒公司”命名注册的公司遍及全国各地,不仅广西有他们的多家分公司,而且在广东广州、山东、上海等多地均注册有类似公司,且公司法人都是李某军、覃某杰、陈某恒等人。工商信息系统还显示,广州的多家分公司因经营异常已经被注销,且公司相关负责人均牵扯到多起诉讼案。警方敏锐察觉到,某某传媒公司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2022年6月,北流市公安局成立由该局经侦大队牵头的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立案侦查,通过大量工作,查到以李某军为首的团伙,2018年起投资电影成为合法出品方之一后,以合法身份作掩护,瞒着影视出品方鼓动社会公众投资成为合伙人,并承诺高额票房分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实际上公众投入的资金并未真正给到影视出品方,而是进入某某传媒公司账户。
由于该团伙的目的是拉人头,赚取高额投资款,所以他们投资的都是一些小成本电影的极小份额,这些小成本电影大多甚至无法上映,也不可能有票房收入。
办案民警还了解到,由于某某传媒公司的注册是合法的,且确实也通过小投资成为某些影视剧的出品方之一,所以当一些受害者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因证据不足,容易被当成经济纠纷看待。而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经济纠纷,大多法院并不受理,或受理后胜诉也很难执行。此前,广州的某某传媒公司被举报多次后,他们索性注销了公司,逃往别的地方再“复制”另一家公司。
经查,某某传媒公司在广州欺骗了1000多人加入投资,涉案金额高达7000多万元。
在玉林,李某军等人故技重施,不断“发展”有合伙意向的人,成立了数个“子公司”,不断吸收下线。同时,还在广西南宁、百色、云南昆明等地设立公司,吸引2000多名投资人,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
专案组民警进行大量的涉案资金分析,终于查清相关事实。2022年7月21日,北流市公安局决定收网。
奔赴各地完善证据
2022年7月21日,北流市公安局兵分多路分别赴广东、云南昆明、上海,广西南宁、百色等地实施抓捕。抓捕行动持续了半年时间,分别在全国各地抓获犯罪嫌疑人50余人,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军、陈某杰、覃某杰等人均被抓捕归案。
但因该团伙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每注销一家公司,或搬到一个新地方,都会把相关材料销毁,导致很多证据缺失。为了完善证据,收网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侦查员奔赴全国各地,联系各地的受害人,收集完善证据。
同时,专案组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政策攻心,最终瓦解了犯罪团伙的心理防线,促使证据链得以完善。
经大量的工作,民警查到某某传媒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共向公众宣传、“推销”200多部影视剧作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
2023年2月21日,该公司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一审判处5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目前,该案即将进入二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