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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禁毒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广西新闻网南宁5月30日讯(记者 李勤虹)5月30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现场。记者 李勤虹 摄

自治区禁毒条例自2014年8月1日施行,对规范和保障我区禁毒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条例》是破解我区禁毒工作瓶颈问题和提升毒品问题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分别是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对于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的物质明确规定了相关工作要求。《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生物制药等单位发现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的物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的物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滥用风险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物质,公安机关应当重点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要求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单位留存相关记录。

广西地理位置独特,面向东南亚,是中国与东盟之间陆海相连的唯一省区,也是一个具有沿海、沿江、沿边特点的少数民族自治区,防范和打击毒品走私是我区禁毒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在加强我区边境沿海禁毒工作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对加强边境和沿海地区禁毒工作联动、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宣传教育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边境、沿海禁毒工作数据资源共享、情报信息互通、执法联动、军警民联防等工作机制,提升毒品治理能力。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防范毒品走私监测,在易发生毒品走私的区域设立监测点,设置反毒品走私宣传栏、警示牌、监控设施,加强口岸、边境通道、港口、码头、船舶易靠岸处等重点区域的日常巡查。海关、移民管理等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物品、货物及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六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授权依法开展禁毒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周边国家、地区建立禁毒合作机制,开展情报交流、案件协查、国际合作研究及培训等活动。第十七条规定,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应当结合地域特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范毒品走私意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以结合民族节庆活动,开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禁毒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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