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5月29日讯(记者 李勤虹)平陆运河立法来了!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5月2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南宁召开,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和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报告。
条例草案共八章55条,包括总则、运河保护、运河管理、运河安全、绿色发展、支持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制定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平陆运河经济带建设和扩大我区对内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平陆运河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立法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深化立法调研,推进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立法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平陆运河立法“双组长”机制和“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模式,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组织初审阶段的立法专班工作,多次集中研讨修改条例草案。立法领导小组2次召开会议,研究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基本框架和核心问题等。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立法专班,就条例草案书面征求了27个区直和中直单位、2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意见。先后赴南宁横州市和钦州灵山县、钦南区、钦北区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研究吸纳平陆运河沿线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重点村委会和居委会、部分企业的意见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先后带队赴江苏、浙江和安徽省,分别考察了京杭大运河、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保护与管理及相关立法情况,充分学习借鉴外省立法经验。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紧扣我区推进平陆运河建设、保护、管理和运营等现实需要,在运河保护、运河管理、运河安全、绿色发展、支持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立法目的清晰,体例完整,重点突出,符合广西平陆运河建设和发展实际需要,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原则抵触,总体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