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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工伤认定不应由劳动者举证

依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工伤。送货员李某完成送货任务返家途中,撞上了路中央的花坛,导致二级伤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李某不能证明“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个举证责任该劳动者承担吗?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何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作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送货后返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  申请工伤认定

李某是湖北一家橱柜经营部聘用的设计师,2014年7月5日下班时间前后,单位领导指派他驾驶单位车辆送橱柜材料到客户家中。李某送完材料后驾车回家的途中,晚上8时左右,在高新大道古米山加油站附近撞上道路中心花坛受伤,导致高位瘫痪,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2014年10月20日,李某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市人社局以李某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暂予中止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张立新介绍:“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有一个‘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重要条件,一般是交管部门会进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但是像这种单方事故就没有办法出责任认定书。”

“非本人主要责任”举证难

处理案涉事故的交通大队称,李某所发生事故为单方事故,无法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明》。李某撤回工伤认定申请。起诉经营部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终审认为他应当走工伤认定程序予以救济。他再次申请认定工伤,市人社局以李某受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此,李某提起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改变结果,对李某不予认定工伤。李某申请检察院监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张立新分析:“最关键的是,人社部门在认定工伤的时候,是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其依据是,在交通事故中,李某负主要责任,这个认定是要有依据的,要去履行调查责任。不能说,我推定你现在不能证明你是否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我就推定你是‘主要责任’。推定的原因就是认为你是单方事故,在举证责任上是错误的。”

检察机关多次到交管部门、用人单位、李某家中、事故现场调查走访,收集证据。检察官发现,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多种因素造成的。

张立新表示:“同向的车道中间是花坛,是错开的,再加上他那天晚上走到那里的时候,正在修路,也没有路灯,旁边还有个加油站,老板交代他,如果没油了就去加油,他是想往加油站拐的时候,正好撞到了花坛。还有一个就是,他因为要完成工作,所以他走的不是他的正常上下班路线,有两条平行的线,一条线是他每天坐公交再换车回家的,另一条线一般是开车走的,跟他正常回家的线不是一条线路,再加上他对路不是很熟悉,这是很多因素造成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张立新表示:“把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让李某来承担,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李某已经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证明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认定工伤的行政职权,以及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张立新说:“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认定李某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市人社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跟我们的抗诉意见是一致的。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之后直接作出改判,把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包括行政复议的决定,还有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并撤销了。”

2022年7月4日,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的处理决定。

张立新说:“因为他受伤比较严重,就是一个高位瘫痪,所以护理费用和后期的康复治疗费用很高,认定工伤以后他能拿到工伤保险的赔偿金,肯定会减轻他的生活压力。最重要的是,对他们一家人是精神上的安慰和鼓励。这家人让人特别感动的是,他们一直在依法维权,一直相信法律能给一个公道。”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举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此案,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说:“确立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对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个关键事实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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