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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楼空逃避执行司法拘留七日警戒

近日,一名物流公司老板因拒不履行判决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以此对其予以警戒。

2015年3月,陈某入职兴业县一家物流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杜某是该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陈某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事故造成陈某截肢。此后,陈某不得不安装义肢以方便生活。

2020年1月,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0年9月,经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因工伤赔偿和劳动报酬问题与物流公司协商未果,陈某向兴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21年4月,陈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兴业县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2月,兴业县法院经审理判决物流公司给付陈某工伤损失42万余元,并支付拖欠工资7500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院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陈某向兴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物流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物流公司向法院报告一年的财产状况。然而,物流公司既未报告相关财产状况,也未履行该案的判决义务。执行干警经调查发现,物流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明显逃避法律义务。兴业县法院依法将物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杜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月9日上午,执行干警获悉杜某在福绵区某小学工作,随即赶赴现场,将杜某传唤至兴业县法院。执行人员对其释法说理,但其百般推脱,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兴业县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拘留7天。

法理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人民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单位主要负责人通过私人账户入账单位欠款,故意“绕开”单位账户等情形,也可能面临被司法拘留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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