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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说“法”|禁塑限塑立法治理塑料污染

立法之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足于“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保护好广西的山山水水”的职责使命,希望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原则性规定以及国家配套政策的基础上,步子迈大一些,要求更高一些,通过制定名录的方式,适当拓宽我区禁塑限塑的实施品类、地区、行业等范围,特别是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进一步加以限制。由于这一规定与广大群众和企业商家的生产生活、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受到大家普遍关注,立法过程中收到了来自各方面的不同声音,常委会领导多次指示要加强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对实施的风险进行充分论证评估。

为了充分评估论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常委会向24个有关部门、14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6个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基地、3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与自治区多个涉及禁塑限塑职责的部门进行沟通对接,掌握近年来我区执行国家禁塑限塑规定的情况;组织召开立法评估论证会,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立法专家顾问以及多名行业专家和企业代表等参加会议,对条例草案禁塑限塑规定的合法性问题、可降解塑料制品与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成本差异等进行研究,并从不同立场不同角度对立法落实禁塑限塑要求或将面临的风险和影响等开展评估论证;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实地走访了南宁市多个商超,对塑料袋等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发放立法调查问卷的形式,积极发动公众参与评估,共9953名群众参与问卷调查,表示支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达97.44%。但同时也了解到,在生产成本上,可降解塑料制品成本一般约为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2—4倍,最高可达8倍,差异仍然较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约有3000多家塑料制品企业,禁塑限塑规定实施后,现有相关生产企业全面转型将会面临较高的机器置换等综合成本。

经过一系列的评估论证等活动,常委会坚定了立法禁塑限塑的信心和决心,但也对立法方向进行了反思。禁塑限塑立法是积极应对“白色污染”问题、顺应时代潮流、助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之举,但也应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产品更新迭代对企业的压力、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成本等方面因素,不宜过度超前。常委会及时扭转立法思路,在条例中规定,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分步骤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明确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快递等行业经营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通过立法,推动我区落实国家禁塑限塑要求,强化源头治理,抓住塑料制品生产使用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分类分阶段分区域推进禁塑限塑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控制塑料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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