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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命名第六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记者从自治区民宗委获悉,12月18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桂林市等295个地区(单位)为第六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为5年。

其中,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等11个设区市获评为示范市;南宁市兴宁区、柳州市柳江区、桂林市阳朔县等38个县(市、区)获评为示范县(市、区);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街道、柳州市柳江区百朋镇、桂林市灵川县大境瑶族乡等63个乡镇 (街道)获评为示范乡镇(街道);南宁市宾阳县古辣镇古辣社区蔡村等41个村 (社区)获评为示范村(社区);广西国有高峰林场等82个机关 (单位)获评为示范机关(单位);广西民族大学等42个学校获评为示范学校;广西万通制药有限公司等16个企业获评为示范企业。

近年来,广西全区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化主题内涵、创新方式载体、扩大社会参与,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每年在各地各领域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1000个以上,按照全域创建、择优评审、成熟一批命名一批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评审命名工作,涌现出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先进典型。目前已有2889个地区(单位)获命名为各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为各族干部群众树立了榜样,进一步激发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热情,巩固拓展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走在全国前列”成果,有力维护了我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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