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工作意见》,进一步健全我区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根据《意见》,全区人民检察院、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药品监管部门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依法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从严惩处药品安全犯罪行为,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要坚持“以打促管”,主动拓展线索来源,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案侦办力度,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把握对此类犯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法院应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从严掌握对此类犯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
加强对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监督,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线索,进一步强化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涉嫌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应当立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该移送案件不移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该捕不补捕,该诉不诉、重罪轻判等涉嫌故意放纵犯罪行为的要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意见》还对几类常见案件法律适用、认定意见出具、货值金额认定统一了认识。明确了移送的分类与处置、涉案物品处理、不涉刑案件处理、行政处罚协作。细化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依法委托检验的程序,包含检验申请,检验时限,检验经费等。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分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数据共享,强化执法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