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6年张女士为儿子投保一份人寿保险,因家庭关系,无力再续交保费,遂向保险公司反馈保单未经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所交保费。经保险公司调查,保单承保后第3年,被保险人已领取一期生存金。张女士自述投保时与在外地读书的儿子联系,告知要购买保险,要了儿子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具体身高、体重等问题,但投保材料中被保险人签名处为投保人代签。对于张女士主张被保险人未亲笔签名保单,合同无效而要求退回所交保费的诉求,保险公司认为虽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证上亲笔签名,但其在投保时已知晓投保人为其购买保险,且自保单承保后被保险人已领取生存金,可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对该保险合同存在追认行为,合同合法有效,未予满足张女士要求全额退保之诉求。
案例分析
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保险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本案中,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因已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将为其购买保险,而被保险人未表示异议,且被保险人在保单承保后已领取生存金,应认定被保险人同意且知晓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合同自始有效。
消保提示
1、购买保险时需仔细了解保险产品条款及特点,签名确认投保时,认真浏览填写的投保信息,确认无误后再在投保单证上进行签名,且务必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亲笔签名,若被保险人未成年,由监护人进行签名。
2、为家人投保,需让被保险人知情,且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由被保险人签名确认投保。
3、若购买保险时,明知他人代签名却默认未提出异议,或他人代签名后,本人已正常续交保费、领取生存金或办理理赔等,均视为对保险合同的追认,合同不因存在代签名而无效可撤销。
(平安人寿广西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