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周末,张某受邀到朋友家做客,驾车行驶途中不慎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双方车损。由于对方辆车损失较大,张某立即拨打交警及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保险公司到达现场查勘后,发现张某的车辆保险已过期,告知张某其车辆保险不在保险期限内,本次事故不属保险责任。张某这才想起,去年买车时由朋友代办的车辆保险,由于自已长期在外地出差,疏忽了检查车辆保险期限,未及时续保。交警部门在拍照取证后,依法扣留张某车辆。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法律解读
本案中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车辆保险过期后上路行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所有损失将有车主自己承担,因车辆交强险脱保将被交警部门依法扣留并处相应罚款,如果造成严重交通安全事故的,还要被追究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消费者风险提示:
为确保个人合法利益不受损失,使用车辆前应及时检查车辆保险期限,发现车辆保险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续保(投保),车险逾期不办理、任其拖延,车主再续保可能会面临费率上浮的问题,应有的折扣优惠就享受不到了。驾驶保险期满的车辆上路行驶,交强险“脱保”车辆将会被依法扣留,车主会受到双倍受罚的处理。
(太平洋产险广西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