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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财教〔2021〕170号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区直有关部门:

《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28日      

 

 

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充分激发我区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现就改革完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专家咨询费并入劳务费,除设备费和劳务费外,将直接费用中的其他各类费用统一合并编制业务费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赋予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更大自主权。包括设备费在内的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人才类项目和基础研究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

自治区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项目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负责落实)

(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结余资金管理制度,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合规有效使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5%。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负责落实)

(八)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

在自治区本级科研院所中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基本科研业务费由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使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申报、立项、结题验收等规章制度。允许自治区本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自治区本级科研院所负责落实)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项目组聘用、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等负责落实)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高校、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具体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试行将科研教学奖励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竞争性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受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控高线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国有企业应完善内部科研人员收入与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自治区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照相关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明确将大部分收益所得(70%—99%)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科技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二)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

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要根据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以及因科研需要科研和教学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等,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

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高校、科研院所,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负责落实)

(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

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科技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等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全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允许其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按规定持续简化采购流程。(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

各有关部门指导所属科研单位、高校细化出国经费管理规定。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

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通过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等参与科技创新,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将财政科技投入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的方向转变,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开展顶尖领衔科研人员支持方式试点。

围绕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瞄准前沿科技领域,健全不唯地域、不求所有、不拘一格的引才用才政策体系,营造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良好环境。加大对“高精尖缺”创新型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以及科研经费支持力度,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研人员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内外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负责落实)

(二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对于绩效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等负责指导)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

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负责落实)

(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对同一科研项目,自治区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实行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监督检查频次。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本实施意见出台的预算调整制度和办理调剂手续的材料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工作依据。(审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三)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

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教育、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

做好培训宣传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对政策性比较强的管理问题和财务制度要开展培训,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评审专家、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

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及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尽快落地见效。要加强督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约谈。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财政部门、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财政部门、自治区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中央社科类项目管理相关意见,修订自治区本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中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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