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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方有重大过错,致购房者多付7万元利息

2021年09月17日 07:56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作者:赵敏 编辑:王飞

唐先生通过中介广西辉煌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置业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中介公司收了3万元中介服务费。随后,唐先生指责中介公司违规办理过户手续并指定贷款银行,导致自己办理的30年贷款被多收7.07万元利息,遂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判决中介公司退回3万元中介服务费。

买方:中介指定贷款银行,被多收七万元利息

2018年1月2日,唐先生(买方)、邹先生(卖方)及辉煌置业公司(中介方)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唐先生以100万元购买邹先生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某小区的一套房子,付款方式为首付40万元,按揭贷款60万元。中介费3.09万元,辉煌置业公司实收3万元,由唐先生负担。

然而,辉煌置业公司未协助唐先生办理网签手续,导致他无法自主选择银行办理贷款。2018年11月12日,辉煌置业公司在未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网签的情况下,先行给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年11月14日,辉煌置业公司以无法在其他银行办理贷款为由,指定唐先生到浦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浦发银行给唐先生的首套房利率上浮30%,年利率6.37%,贷款62万元(含5万元定金中的2万元),30年利息总额相较某家银行,多了7.07万元利息。

唐先生称,因辉煌置业公司违规操作,导致他不能自主选择贷款银行,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遂将辉煌置业公司起诉至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中介服务费3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7.07万元。良庆区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中介:没有指定贷款银行,购房者同意并签字

庭审中,辉煌置业公司辩称,公司已按照《房屋买卖合约》相关约定履行经纪方义务,公司工作人员曾与唐先生前往两家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但因唐先生负有其他债务,两家银行不给予他贷款利率折扣,因此,唐先生未能在上述两家银行办理贷款。贷款银行是唐先生自己选择的,公司仅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并非唐先生说的中介方不配合办理其他银行贷款。

网签并非贷款强制性要求,目前多家银行不需网签,仅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即可申请贷款。公司为促成本次买卖双方尽快完成交易,向唐先生提供浦发银行的渠道并成功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浦发银行在查实了唐先生的收入、银行流水、负债情况后,要求该笔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唐先生同意并签字。该笔贷款已在2019年1月发放到邹先生账户,贷款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无异议。该宗交易已完成所有手续。

此外,邹先生因身体原因,不宜长期在南宁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经辉煌置业公司跟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先办理过户再办理银行贷款。邹先生要求选择审批期限较短的银行申请贷款,但未指定银行。唐先生对办理上述手续流程无异议。

法院:中介存在重大过错,应退回中介服务费

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审理认为,唐先生与辉煌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并未对如何办理贷款进行约定,唐先生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辉煌置业公司已依约促成唐先生与案外人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唐先生应依约支付居间费用。2019年9月,良庆区法院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唐先生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对于赔偿利息损失7.07万元的诉请,南宁市中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关于中介服务费3万元的问题,南宁市中院查明,唐先生因不满辉煌置业公司未进行网签,向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投诉,该局于2019年3月26日向唐先生复函,称辉煌置业公司具备网签资格,但唐先生购买的这套房没有网签记录,辉煌置业公司未网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文件规定,目前已被约谈警告并记录在案,对于因此给唐先生造成损失,属于民事纠纷,该局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法院认为,辉煌置业公司虽已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了房屋交易,但其提供的服务并不完整,存在重大过错,没有进行网签备案,而绝大多数银行在审批房屋抵押贷款时要求有网签备案记录才同意发放,辉煌置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规定,导致唐先生不能自由选择贷款银行,其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依据不足。今年3月,南宁市中院判决辉煌置业公司向唐先生退还3万元中介服务费。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9月14日,唐先生告诉记者,近日,辉煌置业公司已将3万元转给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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