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 > 首页栏目 > 首页头条 > 正文

9月1日起 广西城管可对噪声污染违法停车等开罚单 (3)

2021年08月08日 08:16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编辑:潘晓明

规范执法行为

城管执法人员不得暴力取证

为规范执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条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提出明确要求。条例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条例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对问题复杂、影响较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行政处罚,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要集体讨论决定。

明确法律地位

协管员培训合格后可辅助执法

综合执法协管人员的法律定位一直备受关注。为防止越权执法和滥用职权,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并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薪酬、奖惩、退出等制度。

协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日常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躲避执法文书?

显著位置张贴3日后视为送达

拒不整改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置?对此,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作了细化规定。其中,针对正在进行建设中的违法建筑,经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仍继续建设的情形,条例规定,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措施。

对执法文书送达,条例也有明确规定:

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执法文书,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以拒接电话、搬离原住所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见证下,将有关执法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三日后即视为送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一页 
第 [1] [2] [3]  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更多精彩图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