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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常年在外不顾家,妻子提家务补偿,法院判了!

2021年07月10日 09:04 来源:广西高院 编辑:潘晓明

  “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给付家务补偿,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在以法律条文(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唤醒”家务补偿制度的同时,越来越多的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用鲜活判例使这条无声的法律变得掷地有声。

  2021年6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维护了离婚时妻子理应获得的家务补偿权益。

  目前,双方服判息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丈夫常年在外不顾家,妻子在家带娃成被告

  男方马某与女方钟某相识恋爱6年后,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二人婚生小孩出生。2016年,钟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2021年,马某以夫妻双方已分居6年,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将钟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二人婚生小孩归被告钟某抚养。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如期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马某自认与钟某分居6年期间有出轨行为,面对其与钟某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希望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由钟某抚养。

  钟某认为,马某已自认出轨,其同意离婚,愿意独自携带抚养婚生小孩。但因双方婚生小孩天生患疾,这些年来自己照顾小孩、操持家务付出太多,而马某不仅长期对家里的事不闻不顾,6年中也仅向小孩支付了5000多元抚养费。为此,希望法院在准予二人离婚的基础上,支持钟某要求马某支付精神损失费2.5万、家务劳动补偿2.5万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自认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亦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酌情确定由马某向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庭审时,马某认可钟某在照顾小孩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故法院对钟某要求马某支付25000元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准予马某、钟某二人离婚,二人的婚生子由钟某抚养,马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并向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家务补偿款25000元。案件宣判后,马某、钟某二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均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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