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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常年在外不顾家,妻子提家务补偿,法院判了! (2) |
2021年07月10日 09:04 来源:广西高院 编辑:潘晓明 |
家务劳动虽有价,提请补偿应合理 法官介绍,2021年1月1日新实施的《民法典》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修改了原《婚姻法》第四十条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使用的规定,从而使得婚姻中多付出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实际上仍属于给付金钱的补偿行为,所以一方在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不仅需要对照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精力、家务劳动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综合因素合理提出,而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 一是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二是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提前,这里的家务劳动,除了《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形外,还应包括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 三是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是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丈夫6年来不顾家,妻子独自照顾小孩、操持家务的实际情况,属于婚姻期间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主体,故妻子在离婚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虽然法律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并非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过多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所以家务补偿的诉求,仍需有理有据,合理要求,否则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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