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二:两男子小区内自产自销大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文、赖某雄均为吸毒人员,2020年5月份,二人合谋共同种植毒品大麻用于吸食和贩卖。
二人商量后以邓某文的名义租下南宁市青秀区桂花路某小区某号房,赖某雄负责出资30000元,邓某文负责种植大麻。待收成后二人平分,一部分用于自吸,一部分用于贩卖,贩卖所得款亦平分。
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邓某文4次贩卖种植的毒品大麻给3人,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文、赖某雄明知是毒品而合谋种植,并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文、赖某雄有期徒刑四年,各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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