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疫情期间特殊救助 检察关怀传递温情
被告人吴某某,男,案发时36岁,系无业人员。
2019年12月18日12时,吴某某到小雨(女,10岁)家与小雨的父亲喝酒,15时离开。17时许,吴某某又返回小雨家后,得知当时小雨独自在家,吴某某强行对小雨实施奸淫行为。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同日对吴某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于2020年3月23日提起公诉。法院全部支持公诉意见,以吴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了解到小雨由其父亲单独抚养,其父亲经营一家小修车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修车铺无法营业,俩人仅靠低保金维持生计。检察机关依法为小雨申请司法救助,因疫情期间外出受限,检察官通过远程视频对接被害人及其父亲、村委主任等,成功为小雨申请司法救助金50000元。同时,还为小雨提供专业的心理救助,开展慰问关爱活动,帮助小雨走出被侵害的心理阴影。
案例十
支持撤销监护资格 联合多方救助女童
梁某与陈某某结婚并于2003年11月5日生育女儿小雨,由于陈某某经常家暴,梁某不堪忍受离家出走。小雨出生后一直跟随父亲陈某某生活,陈某某经常无端打骂、虐待小雨,不让其继续读书、接触社会。2019年3月2日,陈某某责骂小雨,小雨不敢回家自行到柳州市公安局中南派出所求救。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接到该案线索后介入调查,发现小雨的(外)祖父母无监护能力,小雨的舅舅梁某一有监护意愿和条件。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梁某一向法院申请撤销陈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作为小雨的监护人,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同时,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运用全市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引入司法社工为小雨提供心理测评、心理疏导等服务,并联合法院、司法局、教育局、团委、街道办、社区等多部门妥善解决小雨转学、生活安置等问题,最大限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多元救济,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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