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少捕慎诉精准帮教 罪错少年回归正道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案发时17岁,无业人员。
2018年6月15日23时许,张某某与罗某、李某某、谢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盗窃一辆价值2250元的电动车。
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于2018年6月16日立案侦查,6月17日对张某某刑事拘留,7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经调查取证于2018年9月6日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认真落实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未成年人特别程序。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张某某是因家庭管教失责、误交不良朋友才不慎走上犯罪道路。考虑张某某是初犯,且认罪悔罪,2018年9月21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并委托社工组织对张某某进行六个月的考察帮教。社工为张某某制定个性化帮教措施,对其进行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定期带其参加公益活动。检察机关对张某某的父母开展六次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监护能力,修复亲子关系。张某某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表现良好,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目前张某某从事装修工作,生活态度积极向上。
案例八
有效甄别精准帮教 罪错少年改过自新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案发时16岁,无业人员。
廖某某辍学后无所事事,常与同村的廖甲玩耍。2018年9月至12月,廖甲通过吃喝玩乐的方式,笼络了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包括廖某某在内的一批无业人员,形成以廖甲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少女进行卖淫活动。
永福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8日立案侦查,5月17日对廖甲、廖某某等人刑事拘留,经调查取证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廖甲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组织、强迫卖淫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廖甲犯组织、强迫卖淫罪等多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他多名成员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廖某某系未成年人,仅参与三次接送卖淫女,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永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检察机关通过定期思想汇报、参加法治宣传活动、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等多种方式对廖某某开展跟踪帮教,经过六个月的考验期,廖某某表现良好,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决定。在检察官的鼓励下,廖某某断绝和不良朋友的交往,戒掉毒瘾,在家人的帮助下自主创业开一间网店,收入能维持个人基本生活,做到自食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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