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一站式取证助指控 准确抗诉严惩犯罪
被告人苏某某,男,案发时36岁,系某公安局工作人员。
被害人小方(女,7岁)租住在苏某某私宅二楼,苏某某住五楼。2019年11月3日,苏某某在其私宅二楼通过摸小方的脸部及阴部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
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侦查,后在未成年人取证、救助“一站式”办案场所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取证、救助,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11月19日对苏某某刑事拘留,经调查取证于2020年1月16日以苏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逮捕阶段,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苏某某否认猥亵行为,本案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检察官通过被害人在“一站式”办案场所的同步录音录像,判断出被害人陈述自然、表达清晰,排除诬告、虚假指控可能,综合全案证据,决定采信被害人陈述,依法批捕苏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联合辩护人通过释法说理使苏某某认罪悔罪,苏某某自愿签署量刑一年十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以苏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苏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害未满12周岁幼女的从严从重处罚情节,量刑畸轻,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提出抗诉,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六
教职员工猥亵学生 检察建议完善制度
被告人周某某,男,案发时45岁,系南宁市某小学司机兼后勤人员。
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周某某利用工作便利进入南宁市某小学女生集体宿舍,通过抚摸胸部、阴部隐私部位的方式对该校学生李某甲(女,11岁)、李某乙(女,8岁)、邓某(女,8岁)实施猥亵。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侦查,12月24日对周某某刑事拘留,经调查取证于2020年3月20日以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审查起诉。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被害人邓某的父亲逝世、母亲失联,暂时由亲戚班某抚养,无法定监护人抚养,于是积极指导班某申请变更法定监护人资格,帮助班某取得对邓某的法定监护人资格,并为邓某申请司法救助,保障其正常学习和生活。同时,针对涉案学校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向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教育部门采取措施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校园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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