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智障幼女遭人猥亵 多元救助传递温情
被告人吕某某,男,案发时56岁,无业人员。
2018年8月24日15时,吕某某在行驶的列车上,对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的简某(女,13岁)实施亲吻、抚摸隐私部位等行为,猥亵行为持续约半个小时,直至被害人家人发现制止后才停止。
南宁铁路公安局柳州公安处于2018年9月9日立案侦查,2018年9月9日对吕某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于2018年11月12日以吕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吕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跨省(因被害人是外省人)对接被害人户籍所在地的妇联,由妇联指派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开展心理评估。了解到被害人家庭困难,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30000元,呵护特殊儿童,传递司法温情。
案例四
践行强制报告制度 救助被母虐待女童
被告人车某某,女,案发时37岁,无业人员。
2017年9月,车某某经他人介绍领养被害人小曾(女,2013年8月出生),此后小曾和车某某共同生活。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车某某为发泄私愤,多次在家里使用铁制衣架、手机充电线殴打小曾,造成她全身体表新旧损伤一百余处,达到轻微伤。学校老师发现小曾身上的伤,向校领导汇报情况,学校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分局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侦查,同日通报检察机关,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立即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同月14日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分局对车某某刑事拘留,经调查取证于12月3日以车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车某某长期虐待养女,情节恶劣,其行为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12月10日批准逮捕。虐待罪是自诉罪名,因被害人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检察机关于2020年3月5日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车某某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在办案过程中,梧州市两级检察院积极协调梧州市福利院对小曾进行临时监护,聘请心理老师对其开展心理疏导,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18000元,与教育部门沟通解决其上学困境,并联合公安机关积极找到小曾的生母,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现小曾已被接到母亲身边抚养,生活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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