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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勇救溺水女孩,桂林一社区矫正人员获减刑

  男子刘某因犯诈骗罪在202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今年2月,他偶遇一名女孩溺水,跳入江中将其救上岸。5月下旬,刘某因见义勇为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六个月。该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桂林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

  据了解,刘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由桂林市叠彩区司法局大河乡司法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21年5月10日,桂林市司法局以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对刘某予以减刑的建议书,报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桂林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3日中午12时许,刘某在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南洲大桥下的漓江边,听到呼救后,不顾个人安危,将不慎落水的女孩小霞救上岸。桂林市中院根据桂林市司法局提供的判决书、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司法所的证明、被救女孩的陈述、目击证人证言,以及刘某的自述、照片等书证予以证实刘某的救人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期间,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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