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梧州市未成年人私刷“花呗”购买电动车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7日,陈女士向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14岁儿子未经父母同意,用陈女士手机刷消费信贷“花呗”,花费6899元(含保险及上牌费300元)在梧州市长洲区丽牛电动自行车店(以下简称:丽牛车店)购买并使用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对此消费行为陈女士不予认可,要求丽牛车店退车退款未果,请求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调解处理。
处理结果
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实地调查了解,陈女士儿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不符合驾驶电动车条件,其到店购买大额商品,丽牛车店未经核实就向其出售商品,经营行为存在不当。经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丽牛车店同意退车退款。但由于车辆已经使用过,双方同意:丽牛车店退回300元保险及上牌费,购车款打8折后退回陈女士。
案件点评
《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例中的消费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法定代理人对其购车行为不予同意,购车行为无效。依照上述规定,陈女士要求退回车辆并退款,符合法律规定。
广西消委会提示广大家长,需加强孩子的消费安全教育,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同时也要提高维权意识,遇到类似事件应主动维权。提醒经营者注意,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若购买贵重商品,要确保得到监护人的同意。
上一页 下一页 |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页 |
(支持“←、→”键翻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