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北海市汽车售后服务公司未按“三包”规定提供维保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4日,北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谌先生投诉,称其购买的比亚迪“元”家用轿车,在质保期内发生自燃。比亚迪救援人员接诉抵达现场后,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谌先生无不当操作、车辆无改装,车辆着火为电池自燃引发,并将车辆拖至北海市比亚迪4S店。该4S店同意维修车辆并赔偿损失,但要求签订协议确认该事故由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消费者明确拒绝,并请求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帮助解决。
处理结果
经查,北海市比亚迪4S店在“三包”期内设置条件,不提供维保服务,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的规定。因北海市比亚迪4S店正办理经营权转让手续,期间汽车“三包”业务已转由钦州市乐易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公司)负责。经组织三方调解,于2020年7月16日达成以下协议:明确谌先生未对车辆进行任何改装,不存在人为操作过失;钦州公司向车主支付交通补贴、误工费等损失0.8万元,提供5次免费保养服务;免费维修车辆、更换必要零部件和喷漆,更换的配件材料以出厂质保时间为准,整车延保3个月。
案件点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在包修有效期内,如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享受车辆免费维修服务;在行驶途中出现故障无法继续行驶的,4S店需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其中产生的拖车费用、修理时间超过5天等情况,4S店也应予以合理补偿或提供备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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