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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公交车,车内乘客摔倒骨折,治疗费谁付?

2021年03月12日 11:38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作者:王世杰 编辑:陈丽婕

2020年12月10日,在南宁市东葛路3号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共享电动车与一辆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公交车上一名老年乘客摔致骨折。3月11日,伤者家属称一直未收到赔偿;南宁邕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简称公交公司)则表示,建议伤者家属与电动车手协商赔偿事宜。

乘客家属:一直未收到赔偿

据了解,当天下午1时20分许,陆女士驾驶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述事发地点时,与一辆双层公交车发生碰撞,公交车上70岁女乘客徐某在车内摔倒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认为,陆女士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从人行横道下车推行的交通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她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徐某家属杨先生说,事故发生后,老人被诊断为“胸4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10天,总费用为39000多元,公交司机垫付2000元后,公交公司至今未予赔付。

公交公司:一直在与相关方面积极协商

3月11日,该公司称,事故发生后,公司工作人员先后为伤者垫付住院押金2000元及拍片检查费用288.8元。

2月3日,公交公司与伤者家属沟通,建议其按事故程序先配合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再按事故责任来要求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3月10日下午,伤者家属打电话给公交公司称责任认定书已经出来,要求立刻赔钱。工作人员表示将及时领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流程向领导汇报后尽快开展下一步工作。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受访者提供

3月11日上午,公司再次与陆女士联系,陆女士表示会与伤者家属联系,协商赔偿事宜。

律师观点:如无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向受伤乘客支付治疗费用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王飞忠认为,本案中,徐某与公交公司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如果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那么应当向徐某支付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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