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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被“傍名牌” 南宁多丽公司诉四商家商标侵权案胜诉 (2) |
2021年03月09日 08:35 来源:南宁晚报 编辑:陈丽婕 |
原告控诉:四被告所批发销售的电风扇侵权 2020年4月1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4起案件进行立案,并于同年10月1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对4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据原告南宁多丽公司陈述,其公司是一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家电生产和销售企业,其自身的“多丽”字号和“DUOLI多丽”系列商标商品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尤其是“DUOLI多丽”系列电风扇商品,已多年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也出于此因,其“多丽”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蕴含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常有不良商家复制、摹仿“多丽”系列商标。 南宁多丽公司认为,其公司注册的第4836051号“DUOLI多丽”商标,早在2005年8月15日申请在第11类“吸排油烟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电风扇;排气风扇;电子消毒柜(消毒碗柜);电暖器;电加热装置;暖气片;浴室装置;消毒设备;冰箱;车灯(截止)”商品上注册,并于2012年10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的知名商标,目前该商标正处于有效期内。 南宁多丽公司还认为,四被告销售的电风扇,与南宁多丽公司合法拥有使用的商标核准使用的电风扇属于相同商品,且该电风扇在扇罩装饰片主体部分正中标注有“多丽DLLOLE”商标标识,该标识仅是通过将南宁多丽公司的“DUOLI多丽”商标的字母部分“DUOLI”,以及汉字部分的“多丽”顺序进行简单位置调换,并假以艺术化形式对“DUOLI”进行简单处理。而且从相关公众的视角上看,该电风扇的标识无论从读音、字形还是含义、组合要素上看均与南宁多丽公司“DUOLI多丽”商标高度近似。 被告辩称:来源合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南宁市动感新世界百货店、南宁市湘云日用百货经营部、南宁市株伟日杂百货店的经营者在庭审中分别辩称,他们均认可南宁多丽公司是第4836051号、第4836050号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但不认可多丽公司所称的商标的知名度。他们均表示,他们只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也不具备鉴别所销售的“多丽”电风扇是否构成侵权的能力,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且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南宁市多给利电器经营部的经营者则辩称,其同样认可南宁多丽公司是第4836051号、第4836050号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但不认可南宁多丽公司所称的建厂历程、发展历史等。其还承认前述三被告确实从其经营部进货,但他没有侵权的故意。 该经营者辩称,其销售的电风扇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供货商(即生产厂家)是中山市多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批发销售的电风扇标注的字母商标“DLLOLE”是厂家的注册商标,在“风扇”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非南宁多丽公司“DUOLI”拼音商标的艺术字处理,对该商标的使用没有侵害南宁多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经营者还称,南宁多丽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销售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而其仅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效益低,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案情复杂,案件在开庭当日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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