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医新规!瑶医药医疗服务将纳入医保,医者需持证上岗
2月20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实施。条例对金秀基层的“赤脚”瑶医进行规范,对他们的执业资格考核作出变通规定。
金秀瑶族自治县是世界瑶族支系最多的县份和瑶族主要聚居区之一,瑶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积累了防病治病的丰富经验,形成了独特的瑶族医药。
据统计,金秀瑶族自治县有400多人长期在基层为群众开展瑶医医疗服务活动,他们多数没有医药院校教育背景,但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或者有多年瑶医医疗实践经历,对缓解基层群众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规范此类人员的医药活动,条例依照《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立法法》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对他们的中医医师资格考核作出变通规定。条例明确,对“有多年瑶医诊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进行瑶医医师资格考核的权限,由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下放到自治县一级。
针对一些医术确有专长,但因文化、年龄等原因无法通过瑶医医师资格考核的瑶医药从业人员,条例进行了补充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瑶医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瑶医从业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培训,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乡村医生执业范围从事瑶医执业活动。”
对非法行医法的情形,条例明确“未经瑶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不得进行瑶医医疗活动”,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卫健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使瑶医药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享有与西医、中医同等的公共卫生服务效力,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瑶医诊疗项目、瑶药饮片、瑶药成药和医疗机构制剂按照民族医药标准体系建设要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