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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市民把政府及交警告上法庭(组图) (3)

2021年01月21日 22:00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作者:王斯 编辑:潘晓明

  争议: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是否相冲突?

  “法无禁止,皆可为,被告侵犯了我的选择权。”法庭上,雷大爷坚持认为,《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法规有关电动自行车戴安全头盔的内容冲突,上位法没有规定电动自行车需要佩戴头盔,他可以选择是否佩戴头盔。

  对此,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代理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确实没有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需要佩戴头盔,但也没有规定不需要戴头盔或不得戴头盔的规定。《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车需要佩戴头盔,没有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冲突。

  该代理人还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定人身自由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处罚。《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经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自治区批准实施,是地方性法规,是合法的。他们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且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与上位法相冲突。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该案当天未宣判。

  庭审结束后,雷大爷告诉记者,目前他骑电动自行车出门上路还是不戴头盔,前几天他因此又被罚20元,他还要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市民“较真”有益于法律法规完善

  对雷大爷认为的地方法规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观点,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覃茂江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规定要戴头盔,但也未规定不戴头盔,因此不能认定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违反上位法。

  另外,对雷大爷所说的自己有选择权,覃律师认为,雷大爷确实有选择权,但他目前生活在南宁,肯定就要受地方性法规的制约。对雷大爷的“较真”,覃律师认为应该一分为二看待,他们的“较真”会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完善。

  记者采访了解到,南宁的绿牌电动车属于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也不符合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这类电动自行车由于时速较快,有些甚至可以达到机动车的时速,安全系数较低。而《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则明确,驾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即小蓝牌)的,倡导佩戴安全头盔,不强制要求佩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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