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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

2020年12月20日 09:17 来源:桂林晚报 编辑:韦幸文

  日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赵某君、朱某云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为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君、朱某云、查某玲、胡某云、明某华、赵某斌、邓某宪、齐某春、金某、赵某玮、王某自2011年起相继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移民经济”(或称“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交纳38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申购1份份额方能加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第1份3800元,第2份起每份3300元,以此类推,10份即3800+3300 ×9=33500元) 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发展三名直接下线。

  该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对团队进行管理,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参加者分为业务员(B级,1-2份)、业务组长(D级,3-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经理(B级,65-599份)、高级业务员(A级老总,600份以上)五个级别,并规定相应晋升条件。高级业务员负责管理下线、上传下达、发放提成款或者收取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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