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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交警:今年这10类交通违法行为最易引发事故

TOP6 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引发的交通事故82起,占交通事故总数的3.28%,死亡人数占总数的3.30%。

2020年7月30日,周某驾驶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超员搭载3人沿S215省道隆安县路段由南往北行驶在前,何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同方向行驶在后,双方行至省道148km+300m路段时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周某及2名乘员受伤,另一名乘员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驾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追尾是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车速过快、精力不集中、刹车距离过长等都容易引发追尾事故,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的主因。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TOP7 机动车超速行驶

机动车超速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共69起,占事故总数的2.76%,死亡人数占总数的8.59%。

2020年7月11日,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高新区连畴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园艺场中关村前人行横道时,适有行人张某某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郭某某车头与张某某身体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郭某某驾车行驶速度超过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相关研究表明,过快的车速使得两边的事物会比较模糊,驾驶员视野变窄;太快的车速,由于惯性作用,使得制动距离延长从而加重事故后果,造成危害。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TOP8 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共61起,占事故总数的2.44%,死亡人数占总数的2.20%。

2020年5月17日,莫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南宁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大桥中段时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莫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莫某某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单方过错造成本起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一些市民错误地认为驾驶非机动车喝酒不算酒后驾驶,这是错误的认识。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即使是驾驶非机动车也要滴酒不沾。

TOP9 违法超车

违法超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共58起,占事故总数的2.32%,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98%。

2020年9月23日,覃某某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036乡道行驶至上林县明亮镇罗勘村路段,在临近弯道时超速超车,适遇一辆摩托车由对向弯道内驶出,由于覃某某驾驶机动车占道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梁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乘员覃某受伤,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覃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弯道路段时超车且超速行驶,其单方过错引发本事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右侧超车是一种危险的违法驾驶行为,极易占用非机动车道、碾压松软路肩、没有条件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间距,且会与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形成冲突。驾驶机动车在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不得超车。

TOP10 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共45起,占事故总数的1.8%,死亡人数占总数的2.86%。

2020年6月19日,在江南区苏圩镇国道210线3437km+500m处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梁某驾驶一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与赖某驾驶搭载1人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赖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乘员受伤及车辆损坏。

■交警提醒: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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