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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广西商标违法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案例6:擅自注册相似图标造成侵权

2019年3月7日,根据投诉,浦北县市场监管局对寨圩镇康某某经营的大江口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矗立在公路边的广告牌的正反两侧,以及加油站东侧、西侧、靠近公路边的罩棚上,共有五处标注“朝阳”图案,与商标权利人已注册的“朝阳”商标图案极为相似。

经查,康某某未经“朝阳”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其加油站的广告牌及罩棚上使用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注册的“朝阳”商标图案极为相似的标识图案,容易导致混淆。随后,经营者主动消除其加油站广告牌及罩棚上侵权图形图案,并被罚款1.5万元。

案例7:“阿詩瑪”“阿诗玛农具”都构成侵权

2019年4月22日,在接到重庆警方的案件线索后,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丘某某销售的标注“阿詩瑪”“阿诗玛农具”字样的镰刀960把。经“阿诗玛”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该960把镰刀为假冒“阿诗玛”注册商标商品。

经查,丘某某于2018年4月份通过微信联系,购进960把假冒“阿诗玛”注册商标的镰刀进行销售,货值4416元。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阿詩瑪”“阿诗玛农具”与注册商标“阿诗玛”高度相似,且丘某某无法提供注册商标持有人相关授权证明,已构成侵权,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朋友圈购进假冒商品转卖,店主被罚3万元

2019年11月5日,在接到投诉后,兴业县市场监管局对马某某经营的兴业县蒲塘镇万家陶瓷店进行检查,发现外包装标注“德高”字样的TTPⅠ易贴瓷砖胶77包、K11超柔防水桨料2桶,商家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合格证明、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和购进票据。

经查,马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广告获得商品信息并与供货人联系,通过别人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上述商品在店面销售,经厂家鉴定确认为假冒商品。最终,马某某被罚款3万元。

案例9:内衣超市售卖假冒塑身衣

2019年5月5日,根据投诉,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管局对“贺州市八步娇点美内衣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标注“美人计”“瘦身公式”等标识的32件(套)塑身衣。

经查,李某于2019年4月21日以电话订购微信支付的方式,在南宁某商行购进上述商品在店内销售。经厂家鉴定,确认上述塑身衣系假冒商品。最终,李某被罚款1.5万元。

案例10:“Panasonic”热水器系侵权商品

2019年5月16日,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兴宾区泽华电器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一批标注“Panasonic”标识的燃气快速热水器。经商标权利人进行鉴定,确认为假冒商品。

经查,2019年4月,该经营部从某推销人员处以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55台上述商品进行销售,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人员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经营部销售的上述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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