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哈尔滨9月29日消息(记者迟嵩)记者从黑龙江省民政厅了解到,为了确保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疫情产生大的影响,日前,黑龙江省出台《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2019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由573元/人月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017元/人年提高到4395元/人年。同时,为全面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当地还在“提标”基础上,扩大了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特困人员四类救助范围。
扩大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范围。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平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计算;将重残人员的救助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专项救助和基本生活补助相结合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机制,让低收入困难家庭得到更为稳定的生活保障。
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度过生活难关;对其他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扩大支出型贫困救助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因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对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确实超出财产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时,可根据调查结果“一事一议”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确保不“漏保”。
扩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范围。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到18周岁;今年年底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部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