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不和成被告
对于农行柳北支行的返还要求,郑却不敢贸然行事。
按对方的说法,此事是柳工叉车当初向厚泽公司转账失误所致。如果郑将款项退回柳工叉车,那么本应收到款的厚泽公司要是找上门来,郑该如何是好,岂不是跳下黄河也洗不清?于是,郑拒绝了农行柳北支行的要求。
今年8月底,郑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成了被告。原告是农行柳北支行,理由是郑的公司那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原来,农行柳北支行受柳工叉车委托,向郑的公司索要这2万元未果后,农行柳北支行与柳工叉车签署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称,柳工叉车将其对郑的公司享有的不当得利债权2万元及利息转让给农行柳北支行。于是,农行柳北支行根据此协议起诉郑的公司,要求郑的公司返还2万元并支付利息。
当庭表示“不敢还”
在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农行柳北支行坚持认为,他们已经通过协议获得了柳工叉车的相关债权,有权要求郑的公司返还2万元。而郑一方则认为,这2万元是应当返还的,但应当明确返还的对象。
其代理律师杨海艺提出,经核查,当年柳工叉车是向厚泽公司支付货款,该2万元从柳工叉车在工行柳州铁路支行开设的账户转出后,经过了多家银行及其营业网点,却最终没有转进厚泽公司的账户。因此,与这笔款项发生过交集的银行和网点,以及柳工叉车、厚泽公司均是这笔款项的潜在债权人。
而柳工叉车与农行柳北支行自行单独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不能穷尽其他涉案的单位不主张债权或放弃权利,因为柳工叉车并未出具资料证明其事后是否还向厚泽公司支付了货款,若未支付,厚泽公司才是有权主张款项的权利人。
郑的公司在未明确其他涉案方,特别是未明确厚泽公司放弃权利主张之前,无论将款项返还给哪一方,均是不妥当的,且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既然已出现了户名和账号不一致也能收到款项的小概率事件,那么同样不能排除后续厚泽公司向郑女士公司主张权利的可能,以及柳工叉车再将“债权”转让给其他相关转账银行的可能。
此外,杨海艺还认为,此案是由柳工叉车及银行的失误所致,郑的公司因此也平添诸多麻烦,实际上是受害者,如今却被要求承担他人失误而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还要支付利息,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庭上,郑建议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核实清楚真实的债权人,以便归还款项。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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