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记者 廖志荣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制保障。对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主要内容的新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是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保障对象及按单人户纳入的条件、申请和审核审批程序、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新的《办法》对比旧的低保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并考虑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及收入扣减的情形,体现了“按收入认定”和“按支出核算”相结合综合评定家庭困难程度的人文关怀;二是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形,实行“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三是规范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的工作程序,将受理低保申请主体明确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从而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四是规范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地。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五是提高了救助效率,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行无纸化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提高低保救助时效。
问:《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
答:《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自治区户籍家庭。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办法》实行“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规定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形。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按户施保”整户申请低保不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按“单人户”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是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二是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三是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四是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五是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六是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问:《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有哪些流程?
答:《办法》对原有的审核审批流程从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角度进行了优化,规定了困难群众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公示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与入户核查了解明显不符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审批后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长期公示。
问:《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同时,《办法》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一是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二是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三是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