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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禁止“只售不租”…新版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来了 (2)

2020年07月26日 17:13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编辑:潘晓明

  分期开发的小区允许成立业主大会

现状:目前,广西部分大型小区已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期的水、电、管道与二期、三期共用,不能算“相对独立小区”。但因小区分期开发建设,后期尚未建设完成,业主入住几年,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依然遥遥无期。

《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对已分期开发的项目作出原则性规定,允许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同时要求分期开发期间成立的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能损害后期开发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

  02

  业委会

  业委会成员交物业费情况需公示

现状:目前,针对部分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不敢为、乱作为,监管比较薄弱。

《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和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推荐业主人选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鼓励共产党员以及法律、财务、工程等专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条例》列举业主委员会应该公开的信息,如公示委员支付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及停车位使用情况;明确规定9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行为禁止,如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换届时拒绝交还业主共有的档案、资料和印章等。针对违法禁止性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包括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要过半数签字,并公示签字同意委员名单。

针对不依法履职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在调查核实后,《条例》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介入并组织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责令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2015年11月,南宁市碧翠园小区开展第一届业委会选举投票。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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