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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来了!这些问题将得到解决 (2)

2020年07月26日 11:59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编辑:王飞

  02 业委会

  业委会成员交物业费情况需公示

  现状:目前,针对部分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不敢为、乱作为,监管比较薄弱。

  《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和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推荐业主人选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鼓励共产党员以及法律、财务、工程等专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条例》列举业主委员会应该公开的信息,如公示委员支付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及停车位使用情况;明确规定9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行为禁止,如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换届时拒绝交还业主共有的档案、资料和印章等。针对违法禁止性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包括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要过半数签字,并公示签字同意委员名单。

  针对不依法履职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在调查核实后,《条例》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介入并组织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责令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03 物业管理

  旧物管拒不退出,每日罚款1万元

  现状:近年来,小区新旧物管在交接过程中引发的矛盾不断,旧物管拒绝退出,新物管无法进驻,严重影响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

  《条例》:

  《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其他纠纷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规定,对合同终止拒不退出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规定事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按照每日1万元的数额按日连续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最高罚50万元

  现状: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库、车位,一些开发商“只售不租”,为此引发物业矛盾。

  《条例》: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库、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出售或者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且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租金按照自治区、设区的市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未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将车库、车位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个违法出售车库、车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租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将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车库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车库处每月100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禁止上楼入户充电

  现状:电动车进楼入户充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条例》:

  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设施。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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